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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取消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按照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报送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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