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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济建监管字〔2019〕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施工现场标准化与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8/10 11:41:45    点击量:78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济政办发〔201834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济建建字[2019]19号)、《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导则》(济建建字[2019] 20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施工现场标准化与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施工现场标准化与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试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 月27日

附件:

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施工现场标准化与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现场标准化与招标投标联动机制,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推进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济政办发〔201834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济建建字[2019]19号)、《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导则》(济建建字[2019] 2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结果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收集汇总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结果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在济宁市建筑业信息网(http://www.jnsjzyxxw.com)公布,并即时推送至济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ggzy.jining.gov.cn),作为与招标投标联动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3.5分的诚信基本分值。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年内,既未受到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也未获得“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得诚信基本分3.5分。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年内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中取得“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每项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31日。市住建局于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实施细则》(济建〔2016〕282号)和2019325印发的《济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与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试行)》(济建建字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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