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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范围
(一)申报时间
2019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 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3.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5.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专毕业生对待。
6.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7.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8.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9.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0.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1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2.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要求。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2019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24.128.251.110:8185/rsrc/ww/login_gg.html)进行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程序
1.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按规定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4. 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各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一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得指派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
四、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卫生技术等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分别组建相关系列的初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各县(市、区、功能区)组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功能区)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遴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2.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3.各级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地评审评价。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评价。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4.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分别研究拟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5日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分别研究拟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5. 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6.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授权组建本评审委员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7. 需委托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后,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报送。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中央、省人事主管部门或外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委托函,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8.职称证书发放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号)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公布的高、中级职称,实行电子证书,不再统一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五、纪律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审查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我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2.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4.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撤销其评审权限。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5.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6.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申报评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费分别为每人次100元、160元、360元,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要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2019年度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名单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