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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17065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9月13日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申请主体: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人员。 (四)办理条件: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7.遗失补办: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并可打印所需申请表。 申请人根据二级建造师申报材料要求直接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审核,审核时下列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带原件进行核实,申请材料及附件统一为A4纸打印: 1.初始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资格证书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类院校、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聘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聘用企业资质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社会化培训。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延续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原注册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聘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社会化培训。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加延续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加延续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聘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社会化培训。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增项加延续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加延续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证书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聘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年);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社会化培训。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专业变更加延续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专业变更加延续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5)变更后的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社会化培训。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单位更名加延续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单位更名加延续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来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聘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年);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6)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社会化培训。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省内变更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聘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 (5)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单位更名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单位更名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来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个人信息更改注册材料 适用于二级建造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更改申报 (1)《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原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需更换资格证书的,提交此件); 来源:资格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照片由执业师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5)原注册证书原件(需更换注册证书的,提交此件) 来源:资格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1份 。 10.主专业变更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增项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资格证书由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1份 。 12.注销注册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来源:系统打印。 材料形式:纸质原件2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① 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13.强制注销材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文件,注册建造师或企业均可申请强制注销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或执业师本人签字); 来源:个人申请的从系统打印、企业申请的从省住建厅网站下载。 材料形式:原件2份。 (2)申请人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来源:证书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由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1份。 (3)身份证(由执业师个人提出注销申请的提供); 上一条:关于召开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审研讨会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济宁市2019年度推荐省级市政工程建设工法的公示 Copyright © 2017 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17042797号-2 技术支持:济宁果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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